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号ldquo

年11月6日,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号流花皮草时装商场顶楼进行违建棚架拆除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情况

流花皮草时装商场毗邻广州火车站,省汽车客运站。所在建筑天面有历史违法建设,业主方因自拆存在困难,故物业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委托,委托城管部门安排拆违施工队进行违建拆迁,拆除工程内容是将环市西路号流花皮草时装商场顶楼的棚架拆除,面积约平方米,全部都在商场顶楼天台,棚架高约4米,由铁架支撑,覆盖了铁皮和纤维瓦。

二、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级别:一般死亡事故

五、伤亡人员基本信息:

谭某明(死亡),性别男,年龄为57岁,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无高处作业证)。广州某建筑有限公司未与谭某明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给当事人购买工伤保险。年11月6日,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拆违任务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号流花皮草时装商场顶楼进行违建棚架拆除,谭某明负责在棚架上方手持手提切割机拆除铁皮和纤维瓦,拆除过程中,因脚踩的纤维瓦破裂,导致谭某明从约4米高棚顶上失足坠落到水泥地面,口、鼻等部位流血,后送中国人民医院急诊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工作日

七、本次事故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八、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号流花皮草时装商场顶楼。

(二)现场勘查情况

1、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号流花皮草时装商场顶楼,棚架面积约平方米,高约4米,由铁架支撑,覆盖了铁皮和纤维瓦。

2、出事的地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号流花皮草时装商场顶楼棚架纤维瓦上,离地约4米,地面是水泥地,地面四周为棚架铁架构和一边堆放了铁材料。

3、现场棚架上一部分纤维瓦已拆卸,棚架的支撑铁架未作拆除,棚架上其他纤维瓦保留不动,谭某明高处坠落点上方有片纤维瓦出现破裂口,为谭某明当时操作位置。

九、事故经过及抢救、善后情况

(一)事故详细经过

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一起拆违施工任务,拆除工程内容是将环市西路号流花皮草时装商场顶楼的棚架拆除,面积约平方米,全部都在商场顶楼天台,棚架高约4米,由铁架支撑,覆盖了铁皮和纤维瓦。年11月6日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陈某山、张某生带了17名工人于早上8:30分左右达到环市西路号流花皮草时装商场,在商场大门口等待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过来,约9:00左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会同流花皮草时装商场经理一起带领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上到流花皮草时装商场顶楼,并交代施工安全注意事项,要求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在施工过程要带安全帽、系安全带。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某生安排工人谭某明、王某安和谭某生3个人组成一组,负责事发区域的拆除工作,并交代了施工安全注意事项,要求施工工人要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工人谭某明手持手提切割机拆除棚架上的纤维瓦。10:30左右,工人谭某明在未规范佩戴安全帽、未固定悬挂安全带的情况下实施拆除顶架作业,在手持切割机行走时,不慎踩到透光纤维瓦,纤维瓦不堪重负破裂,导致谭某明直接高处坠落到楼顶水泥地上。坠地后,谭某明头部等多处受伤,口、鼻等部位出血。广州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陈某山见状,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伤者抬至商场一楼路边,协助送上救护车。约11时送至中国人民医院急诊抢救,至当天晚上22:4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越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流花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相继迅速到达现场,并进行现场查勘,对相关见证人、负责人员进行了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并责成相关方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成立“11·6”事故调查组,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

(三)善后工作

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负责人陈某山积极配合完成善后工作,于11月7日与死者家属等达成了赔偿协议,双方均无异议。

十、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谭某明(死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管理规定,自身安全防护意识薄弱,在作业前未按要求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且施工前未在棚架和纤维瓦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进行安全防护,拆除过程中,因脚踩的纤维瓦破裂,导致从约4米高棚顶上失足坠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2、间接原因

(1)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得到落实,未核实聘用员工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施工资格(高处作业操作证),造成现场施工人员无证上岗,安全防护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

(2)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前仅临时进行口头交代,简单要求施工人员注意安全,佩戴使用劳保用品,在未具体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未向现场施工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未确定谭某明等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意识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现场施工人员存在违章作业,是引发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现场施工人员(高处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现场施工人员未正确佩带好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现场作业等习惯性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

(二)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性质认定:本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事故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本次事故酿成了血的教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在事故单位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了惩戒事故责任者,警示他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谭某明(死者),在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未正确按要求佩戴使用防护用品,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未按相关施工标准、规程进行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五十四条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鉴于当事人谭某明已经死亡,可不予追究。

(二)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当事人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未保证谭某明(死者)等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意识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且未有效监督工人规范使用劳保用品、未给工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同时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山作为该项目实际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致使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日常安全监管缺乏力度,对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山进行行政处罚。

声明:本文根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由建设施工安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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