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关总署、商务部以及其他部门每年都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相应的管制措施,分为1)禁止进出口货物;2)限制进出口货物;3)自由进出口货物。一、禁止进口货物管理国家每年都会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在目录里的商品和技术是禁止进口的。如以下商品:1)严禁进口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2)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捐赠方式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包括使领馆和外商常驻机构公私用车辆);3)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仿真枪;4)禁止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5)禁止进口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6)禁止进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7)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8)严禁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9)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10)禁止进口旧光盘生产设备;11)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12)禁止进口带有“DARKIE”文字和其他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图形的商品;13)禁止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等。二、禁止出口货物管理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商品和技术禁止出口。如下以下商品:1)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3)禁止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的商业性出口;4)禁止出口劳改产品;5)禁止出口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6)禁止出口原料血浆;7)国内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不准出口;8)禁止出口标有“二战”时期日本零式战斗机和纳粹德国战斗机标记的货物;9)禁止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出口;10)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还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出口。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出口货物或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MADEINROC”或标有中华民国年号的,不得出口。三、还有一些货物适用进口许可证管理
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等。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年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的有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五、出口许可证管理,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和重要工业品。
除了这些,当然还有
年5月26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年第28号公告,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大型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口。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年第28号
[发布日期]-5-25
[实施日期]-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挖泥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耙吸式挖泥船
1、舱容大于或等于立方米;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3、具有艏吹功能及装置。
参考税号为。
(二)绞吸式挖泥船
1、绞刀功率大于或等于千瓦;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3、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千瓦;
参考税号为。
(三)斗式挖泥船
1、斗容大于或等于4立方米;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参考税号为。
(四)吸沙船
1、舱容大于或等于立方米;
2、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千瓦。
参考税号为。
(五)自航自卸式泥驳
1、舱容大于或等于立方米;
2、具有艏吹功能及自卸装置。
参考税号为。
二、从事上述挖泥船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上述挖泥船。有关登记条件、材料、程序等事项参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登记后的出口经营者在从事上述挖泥船出口时,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挖泥船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商务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挖泥船的出口,商务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五、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参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出口经营者应持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反本公告行为的,由海关或商务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所称出口,是指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赠送、展览、援助、租赁、承包工程、科技合作、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
十、本公告自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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