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禁止出口商品是指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商品,包括国家规定停止出口的商品等。
禁止出口商品监管证件代码为“8”。
二、适用范围
(一)禁止有关货物、技术出口的原因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禁止出口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7.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的。
(二)禁止出口的商品
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外经贸部公告年第19号)包括:虎骨、犀牛角、牛黄、麝香、麻黄草、发菜、四氯化碳(用于清洗剂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的)、三氯三氟乙烷(CFC-)(用于清洗剂)、原木、未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年第40号)包括:木炭(原料为不含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3.《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年第号)包括:长纤维青石棉、其他青石棉、1,2-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艾氏剂、七氯、毒杀芬、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地乐酚及其盐和酯、二硝酚、狄氏剂、异狄氏剂、氟乙酸钠、2,4,5-涕及其盐和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联苯胺(4,4’-二氨基联苯)、氟乙酰胺(敌蚜胺)、杀虫脒、二恶英、呋喃。
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6号、第87号)包括硅砂及石英砂、其他天然砂。其中,经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出口企业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天然砂。根据商务部公告年第6号,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7家企业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在本省口岸报关向台湾地区出口天然砂。
5.《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96号)包括森林凋落物、泥炭(草炭)。
6.商务部或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禁止出口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口的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如:
(1)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或其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其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禁止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和产品的商业性出口。
8.国家禁止出口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6)宣扬邪教、迷信的;
(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12)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3)涉及国家秘密的;
(14)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禁止出口技术详见《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年第12号)。
10.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出口。
11.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出口。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口的商品:
(1)劳改产品;
(2)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3)原料血浆;
(4)中药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
(5)白氏贝、企鹅贝和白蝶贝,包括成体、幼苗和卵等;
(6)标有“二战”时期日本零式战斗机和纳粹德国战斗机标志的货物;
(7)带有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图形的商品;
(8)除加工贸易出口未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凭出口许可证验放外,禁止出口未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
(9)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10)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和六氯苯;
(11)禁止向朝鲜出口《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原子能机构年59号公告》所公布的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
(12)自年3月26日起,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出口α-六氯环己烷、β一六氯环己烷、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自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出口。
对于上述纳入禁止出口管理的商品(包括停止出口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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